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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奇妙的被害者-第5章

小说: 奇妙的被害者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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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卡曼特也述及放火的方法问题,根据刑警现场验证的结果说,却不曾在衣橱下发现掉下来的油灯,在现场检查的时候,即使在发火地点没有油灯,如果在旁边的衣橱下面有油灯的话,也逃不过检查官的眼睛,勿宁说,根本就不曾有油灯的存在。这是可以判断得出来的。这对于卡曼特供词的真实性也是一大疑问。
    不但有以上的许多疑问,而且又因证据不充实,所以,法院判他无罪了。
    原岛阅读至此,不禁精神百倍起来,这也许是偶然的收获,但内容太相似了。
    难道植木寅夫曾经读过这本书吗:原岛一直这样想,这是他的直感。
    植木以前做过书店的店员,他从十八岁开始做到二十五岁,结婚之后就来此新社区开设中华料理的小面馆。
    原岛又把植木的诉讼记录研究一下,同时,原岛也查到以前那家书店名称,他就打电话问以前在书店一起工作的朋友,始知该书店卖许多法律书籍。
    而且,书店里还放置海顿那本 《无罪判决的事例研究》,这是战前翻译的书,植木寅夫当年果然读过此书无疑。
    犯人在警察的追踪之下不易隐藏,如想隐藏犯迹,那么,愈掩饰就会愈从不注意的错误中露出马脚,以前的杀人犯无不以巧妙的伪装方式企图逃脱死刑或长期的惩罚,纵然被他逃亡走掉,无奈在此逃亡期间所忍受的不安与痛苦,反而比在监牢中服刑更严重。
    在这种情况之下,最理想者莫过于被警察捉到后获得无罪的机会。当植木寅夫决心杀害折磨自己的甚兵卫时,恐怕早就想到这一点了。此时,植木头脑中是否浮现当年在书店工作时读过的那本书呢?真是谁也不知道。
    在曼彻斯特发生的卡曼特案件中,卡曼特为了要说明不同宽度的铁具凶器,使警察在恍惚之中,根据他的招供,竟将另外的铁具当做证据。植木的情况,也是如此的。逮捕之后,卡曼特向刑警展示铁具,“好像这件东西,”自己又把铁具挟在右腋下测量其长度,而后又说:“就是这一件,一定不会错的,上面可能有我的指纹吧。”植木向调查员指出木棒时,亦曾将它握在手上挥了三、四次,同时,他也说:“我想是这根木棒,一定不会错的,上面恐怕没有我的指纹。不过,也应该有才对。”这种说法跟英国的例子完全相同。
    植木模仿英国的犯人,故意表白不利于自己的事,然后给人一种印象说,他的招供系在刑警强迫之下,被诱导出来的结果。
    他的指纹不曾遗留在木棒与手提箱上面,这恐怕是他一开始就戴上手套的缘故。
    调查植木的刑警,因为一开始就得到植木的合作,所以心情很轻松,而忽视有用的证据。卡曼特用铁具击打阿马夏夫人的次数,也从一次、说到二次,甚至四、五次,同样地,植木首先说六、七次,后来又说三次,两个人事实上都只打一次而已。
    关于坐垫的问题,恐怕植木自己说:“虽然甚兵卫拿出来,但凶杀之后,自己就将它收拾起来 ”。因为他知道甚兵卫没有把坐垫递给借款者的习惯,所以,他才利用这一点。至于在手提箱上留下自己的借款收据,其目的就是要获得法院判决说:犯人这样做是不自然的。甚兵卫是单独一人,没有兄弟或甥侄之辈,他死亡后,债权会自然消灭的。
    原岛暗忖:倘若这种推测的真相让刑警知道的话,他们会有什么感想呢?而且在法庭上,刑警除了遭受植木猛烈指责:“强迫自首”或“利益诱导”之外,真会哑口无言。不过,当原岛在法庭上看见植木那种勇敢的态度时,原岛的确相信植木最初的自首是无辜的。
    原岛内心里镇静不下来,他从椅子上站起来,在书房里走来走去。为了要使心情安定起见,他就从书架上抽出一本书,漫然地掀开一页:
    “被告的自首是否根据强迫而来的呢?这不单是从对被告犯行的供述动摇一事来决定,或者对法庭做证的刑警以及被告表现那种勇敢的态度来决定,而系由自供内容的真实性是否适当,被告的性格如何?被告在什么动机下自首等具体状况的观察来决定的。然而,原审并不曾努力检讨调查来的各种证据,与被告自供的真实性,同时无视于被告的特异性格,以及充满卑屈的人格,结果否定自供书的任性,这是不恰当的” 。——植木寅夫目前到哪里去呢?谁也不知道他被判无罪之后,就将土地高价卖给某家土地公司,而后搬到别处去了。他也不曾来向原岛律师致谢,但他在电话里说:
    “承蒙你帮忙,十分感谢,你真是优秀的律师,我不曾付一分钱给你当辩护费,实在非常抱歉! ”
    如果植木寅夫因车祸死亡时,那才是天理昭昭,或是劝善惩恶的结果——事实上恐怕不会有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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