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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名小师爷-第2章

小说: 刑名小师爷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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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绝对没有”掌柜的十分肯定,“我就在门口看热闹,也就片刻功夫,这期间我没见到谁从大门出去过,也没见到有人翻窗而出,后堂的伙计我也问了,没人出去,我发现及时,那盗贼肯定来不及溜走,肯定还在酒楼里”

“如果找到那些银子,你能认出来吗?”

“能”掌柜的肯定地说道,“钱柜里几两散碎银两是今天收的,我不一定认得,可是那三十两银子,是我今儿一早从福记钱庄取出来,我进货定了一些牛羊肉,等人家今天送来好给钱的。都是五两一锭的,整六锭,用蓝布抱着搁钱匣子里的。上面有福记钱庄的银印”

银印是钱庄灌注银锭时留下的印章,如果出现短斤少两或者成色不足,可以据此找钱庄麻烦。当然也是钱庄宣传自己的手段。

“哦既然是这样,那就好办了。”贺兰冰冷笑一声,扫了一眼场中众人,道:“诸位,很抱歉,捉贼捉赃,说不得只能搜身了,请各位见谅”

几乎所有的食客都立即道:“对搜身把这厮搜出来乱拳打死了”“他祖母的,害老子吃饭都不安生,抓出来一准打死”

贺兰冰道:“这厮偷了三十多两银子,哪位身上有超过三十两的,请事先拿出来,让掌柜的看看。”

在明朝,一两银子价值人民币一千元(注:这是为了理解方便,与史实可能有出入,请方家不必较真),三十两也就是三万元,而且很沉重,所以一般人没事也不会在身上带这么多银子。所以场中众人都不出声。

贺兰冰折扇一张,扇了两下,好整以暇道:“既然诸位没有意见,那好,请诸位自觉把口袋里东西都拿出来。我的人可要搜身了”

立即,所有的食客都把自己的口袋翻了出来,抬起两手等着搜。

贺兰冰一挥手,几个捕快上前搜查,另有两个女捕快负责搜查女客。捕快们搜得很仔细,不一会便搜完了,搜出的银两都放在桌上,让掌柜的查看,虽然也有福记钱庄的银锭,但都是一两、二两的小锭,没有一个是五两的。其余的都是些散碎银两和铜钱。

所有的捕快和食客又都看着她,想知道这位当地有名的神探师爷下面该怎么办。

贺兰冰柳眉微蹙,想了想,手中折扇一收,倒插在后脖领处,慢慢地往前,每过一张桌子,她都伸手抓住桌子提了提。一直走到柜台旁边的一张桌子处,抓住一提之下,手突然定住了,嘴角露出了一抹得意的冷笑。把桌子放下,撩衣袍蹲下身,往桌下一瞧,道:“掌柜的,银子找到了”

胖掌柜惊喜交加,急忙跑了过去,哼哧哼哧费力地蹲下身,歪着肥脑袋往桌下一瞧,果然,一个蓝色包裹,被一柄匕首当中扎在桌底

这四方桌四面都有小半截挡板,盗贼将包裹用刀子扎在桌底,站着坐着的人都看不见,除非蹲下身往里瞧,这才能看见。

场外围观者都是一片惊叹声。

胖掌柜喜笑颜开:“是是我的银子没错这蓝布包我认得,是我包银子的哎呀我的银子”说着话,胖掌柜要往桌下钻,去取那包银子。

“慢着”门外观望人群中的司徒策高声叫道:“你这样乱碰证物,可就找不到盗贼是谁了”

贺兰冰挥手拦住胖掌柜,扭头往司徒策瞧去:“你说什么?”

司徒策一手提着算命幡子,一手拎着现场勘查检验箱,肩膀上搭着算命先生的长袍,往前跨了一步:“身为捕快,呃——,身为刑名师爷,你不能只找到赃物,还得抓住盗贼,这案子才算破了盗贼盗取赃物,会在赃物上留下痕迹,那是找到盗贼的重要线索,你们如果乱碰乱摸,破坏了痕迹,线索中断,再要找那盗贼,可就难了”

贺兰冰慢慢站了起来,折扇一张,走到门口,瞧着司徒策:“你是谁?”

“我叫司徒策。”

贺兰冰扫了一眼他手里的算命幡子,还有肩膀上的长袍,淡淡一笑:“算命的?”

司徒策一愣,没等他回答,贺兰冰却好整以暇又道:“听你刚才的话,莫非你也会破案?”

“会”司徒策又跨了一步,道:“我能在一炷香时间内,找到作案的盗贼——如果贺师爷愿意让我试试的话。”

贺兰冰哦了一声,又上下打量了他一眼:“一炷香?”

“没错”司徒策胸有成竹,既然盗贼还在店里,又发现了盗贼藏的赃物,就应该能提取到指纹,只要提取指纹与在场众人一比对,就能找到盗贼。他攥着检验箱的手紧了紧,关键靠手里这宝贝箱子了。

他瞧见贺兰冰嘴角有一抹淡淡的微笑,便知道她并不打算让自己一个陌生的算命先生来横插一手,参与破案,当下朗声道:“我破案的手段跟师爷有很大的不同,不知师爷有没有兴趣指教?”

贺兰冰道:“本师爷正忙着,没空。你还是去算你的命挣你的银子去吧”说罢转过身要往屋里走。

司徒策仰天大笑:“原以为贺师爷心胸广阔,却原来也怕有高人盖过自己啊,哈哈哈”

贺兰冰猛地站住,缓缓回身过来:“阁下,是来找茬的?”

《洗冤录》原文(下)

《洗冤录》原文(下)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湥硭馈H粢虿』寄缢溃虿患扑钋晨梢灾滤溃砩媳鹞匏省H艏膊∩硭溃蝗伺椎粼谒冢纯凇⒈俏匏悄谖匏徽停嫔⒒疲∪馕⑹荨H粢蚧嫉孤淠嗲谏硭勒撸涫凇⒀劭绞治⑽铡I砩弦律巡⒖凇⒈恰⒍⒎⒓什⒂星嗄辔壅撸胪严乱律延盟芟矗婆缙涫荒嗨徒慈馍祝瞧の⒄停讣子心唷H舯蝗伺勾蛏彼劳圃谒冢肷钤蛘停吃虿簧跽汀F涫馍撇话祝凇⒀劭绞稚ⅲ贩⒖砺瞧げ徽停凇⒀邸⒍⒈俏匏ち鞒觯缸练觳⑽奚衬啵绞植蝗酰浇诺撞恢灏兹葱檎汀I砩嫌幸χ旅怂鸫Γ浜酆谏形⑹荨A偈笨囱椤H艏斓蒙砩嫌兴鹕舜Γ计浜奂!K涫峭端嗪涎汉细扇烁肮偎就凭俊V钭酝毒⒈蝗送迫刖⒆允Ы怕渚祝笸∫欤酝纺坑斜蛔┦牟梁郏讣住⒚⒂猩衬啵拐停喔参灾蚩谀谒觯鹞匏剩蛔髀渚硭溃赐毒⑼迫朐谄浼湟印K铰渚∫煺撸和迫胗胱月渚蚴挚⒀畚⒖砑浠蛴星镏啵蛔酝毒蜓酆稀⑹治铡⑸砑湮尬铩4蠓灿泄嗜刖虢胖毕隆H敉吩谙拢直蝗烁媳苹蛩送扑腿刖H羰鞘Ы牛肟词Ы糯ν梁邸W酝逗印⒈蝗送迫牒樱羲陨罾蛭蘅牟辽衬嗟仁隆H羲诚粒嘤胪毒⒙渚抟臁4蟮炙钊某呓阅軠{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摝尸出。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第一次,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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