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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礼记正义-第73章

小说: 礼记正义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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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卿,俗本误也。云“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同财”者,若封诸侯,则诸侯为主,若不得取其财物,故不封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职》云“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是也。云“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者,既不封诸侯,其诸侯不得障塞管领,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随其所取赋税而已,故《泽虞》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王府”是也。定本云“不得不管,亦赋税而已”,谓虽不封诸侯,诸侯不得不管。若如此解,则於“而已”二字为妨,恐定本误也。云“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馀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其实夏之末年,亦与殷同方三千里,故下云“天子之县内”,郑注云“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土地减,国数少”是也。云“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大行人》要服已外,即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是要服以内为中国也。云“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者,言设法谓假设为法,非实封也,故《职方》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注云“每事言则者,设法也”,是不实封。必知不实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则三十二公。周之上公,则惟杞、宋耳,故知非实封也。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则一个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五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二十五,四个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过四也。云“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者,以一个四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一十六,六个一十六为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为六个四百里之国,故云“方四百里者不过六”,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四。云“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者,以一个三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九,十一个九为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一。云“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者,以一个二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四,二十五个二百里国,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云“盈上四等之数”者,谓将此百里小国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数四十六,则为一州二百一十国也。云“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云“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不显其数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数。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满二百一十,必须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云“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则四,是用千里之方一;封侯则六,又用千里之方一;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是处地方千里者五,男国更须六十四,则应须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犹馀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犹馀百里之方一,是五个千里之方内,总馀百里之方五,得为五个男国,则五个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个百里之方,是满六十四也。云“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者,以百里之方百,去其五十九,故馀四十一也。按郑注《大司徒》云“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茸墁。”今一州,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得备侯、伯、子、男一百一十国附庸者。郑注《司徒》云“凡诸侯为牧正帅长,及有德者,乃有附庸”,非国国皆有。且此云州别二百一十国,及侯附庸九同,皆设法而言,非实事也。注“侯附庸九同”者,诸侯有功可进为公,为四百里之上加九同,得进为五百里也。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得为四百里,进为侯也。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得为二百里,进为伯也。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得为二百里,进为子也。言同者,谓积累众附庸而满同也,非谓一附庸居一同也。郑注《司徒》云“公无附庸”,以其尊极故也。故郑云鲁以周公之故,得兼四等,加二十四附庸,方七百里也。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内大国九者,三公之田三,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国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又三为三孤之田,其馀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国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其馀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有致仕,犹可即而谋焉。朌读为班。○朌音班,赋也。 
  '疏'“天子”至“间田”。○正义曰:此经明天子县内之国数多少及禄士之法。按殷之与周称,畿唐虞称服,无云县者,今此特云县内,故郑云“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按郑注《益稷》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四百国在畿内”。今此畿内惟有九十三国者,盖夏之一代畿内称县,当夏禹之初有四百国,至夏之末,土地既咸,故与禹世不同,未知於时县内国数多少,汤承夏末之后,制为九十三国。记者言县,明其承夏之馀,国数是殷汤之制,故与四百国不同也。“名山大泽不以朌”者,畿外列土诸侯有封建之义,故云不以封;畿内之臣,既不世位,有朌赐之义,故云不以朌。所以不朌者,亦为与民共财,不障管也。虽不障民,取其财物,亦入之王府,即《周礼》山虞、泽虞所掌是也。“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者,谓九十三国之馀,则下文云“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以九十一国以封公卿大夫,故特云以禄士。其实公卿之子,父死之后,既不世爵,得食父禄,故下文云“大夫不世爵”,“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是九十三国之外,既云视元士,则此禄士包之也。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禄士之外,并为间田,则《周礼》云“公邑也”。不云附庸者,以县内无附庸也。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则间田少,畿内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者,以畿外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间田少,畿内每须朌赐,故间田多。依《周礼》,间田自二百里之外,以至五百里,其大夫则於三百里为采地,卿则於四百里为采地,公则於五百里为采地,故《载师》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是也。未知殷制如甸?其周之畿内采邑大小未闻,则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是谓畿内大国百里,次国五十里,小国二十五里。又注《大司徒》云“畿内之制未闻”,是知疑而不定。此云禄士,谓无地之士,给之以地而当其禄,不得为采邑耳。其实春秋之时,公卿亦有无地者,故《春秋》经刘子、单子,是有地者称爵;“王子虎卒”,是无地者不称爵也。○注“诗殷”至“谋焉”。○正义曰:引《诗·殷颂》者,是《玄鸟》“祀高宗”之篇,证殷称畿也。云“周亦曰畿”者,《周礼·职方》云“千里曰王畿”是也。云“为有致仕者副之”者,以三公在朝,既有正田,今身既致仕,不可仍食三公采邑,身又见存,不可全无其地,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职之田,又有致仕副邑。云“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者,《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又《周礼》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皆致福於王,是有封王之子弟也。但王之子弟有同毋异毋有亲疏之异,亲宠者封之与三公同,平常者与六卿同,疏远者与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也。云“三孤之田不副”者,自上差之,三公之外,其馀有三;卿之外,其馀有六;大夫之外,其馀有九,皆以次相三。若三孤有致仕之副,则卿与公同,其馀三,非差次也。云“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其致仕,犹可即而谋焉”者,按《周礼》三公虽无正职,犹列於官,参六卿之事,故《司徒》云“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三孤则不列於官,故云无职,但佐公论道,在朝在家,其事一等,虽退致仕,犹可就而谋事,不须致仕之后,朝上更别立官,故知不有致仕之副。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不与,不在数中也。《春秋传》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终此说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其一为畿内,馀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与音预,注及下注“不与”同。涂音徒。要,一遥反,下“要服”皆同。并,必政反,又如字。减,古斩反。关盛衰,并读如字。 
  '疏'“凡九”至“不与”。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殷之畿内畿外国数之法。前文云“凡四海之内”,明殷之畿外诸侯。次经明天子县内殷之畿内国数。此经总明殷之畿内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在数中,故云“不与”。商王大计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国,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国,并王畿内九十三国,计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则下云“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又下云“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数。○注“春秋”至“而闻”。○正义曰:引《春秋传》者,哀七年《左传》文。时鲁欲伐邾,孟孙不欲,诸大夫答孟孙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今其存者无数十焉。”又襄二十五年传云:“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杜预云:“涂山在寿春东北,与会稽别也。”若郑康成之意,涂山则会稽也,故注《尚书》云“禹朝群臣於会稽,执玉帛者万国”。是以张逸疑而问郑:“按《左传》‘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外传》云‘禹朝群臣於会稽,防风氏后至’,不与注相应何?”郑答云“欲明诸侯守土之祀,故兼用《外传》、《内传》语”者,郑意以涂山、会稽为一,以诸侯为守土之祀,故云“禹朝群臣,群臣则诸侯也”。郑云“兼用《外传》、《内传》语”者,“禹朝群臣於会稽”,是《外传》语;“执玉帛者万国”,是《内传左氏》语。云“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者,按《觐礼》诸侯享王璧以帛,是执玉帛也。按《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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