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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中国文化要义-第14章

小说: 中国文化要义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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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便由此得了努力的目标,以送其毕生精力,而精神上若有所寄托。如我夙昔所说,宗教都以人生之慰安勖勉为事;那么,这便恰好形成一宗教的替代品了。(1)(亡友王鸿一先生尝谓:鸟兽但知有现在,人类乃更有过去未来观念,故人生不能以现在为止。宗教即为解决此三世问题者,是以有天堂净土,地狱轮回一类说法。中国人则以一家之三世——祖先、本身、儿孙———为三世。过去信仰,寄于祖先父母,现在安慰寄于家室和合,将来希望寄于儿孙后代。此较之宗教的解决为明通切实云云,附此以备参考。)

盖人生意味最忌浅薄了,浅薄了,便牢拢不住人类生命,而使其甘心送他的一生。饮食 男女,名位权利,固为人所贪求;然而太浅近了。事事为自己打算,固亦人之恒情;然 而太狭小了。在浅近狭小中混来混去,有时要感到乏味的。特别是生命力强的人,要求 亦高;他很容易看不上这些,而偏对于相反一面——如贞洁禁欲,慷慨牺牲——感觉有 味。权利欲所以不如义务感之意味深厚,可能引发更强生命力出来,表见更大成就者, 亦正为此。这种情形,是原于人的生命本具有相反之两面:一面是从躯壳起念之倾向; 又一面是倾向于超躯壳或反躯壳。两面中间,则更有复杂无尽之变化。宗教正是代表后 一倾向。其所以具有稳定人生之伟大作用者,就为它超越现实,超越躯壳,不使人生局 于浅近狭小而止。生命力强的人,得其陶养而稳定,庸众亦随之而各安其生。中国之家 庭伦理,所以成一宗教替代品者,亦即为它融合人我泯忘躯壳,虽不离现实而拓远一步 ,使人从较深较大处寻取人生意义。它实在是那两面中间变化之一种。

以上皆说明伦理有宗教之用,意谓中国缺乏宗教,以家庭伦理生活来填补它。但我们假如说中国亦有宗教的话,那就是祭祖祀天之类。从前在北京有太庙、社稷坛、天坛、地坛、先农坛等,为皇帝行其典礼之处。在老百姓家里则供有“天地君亲师”牌位。礼记上曾说明“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祭天祭祖的意义是一贯地在于“报本反始”。从这种报本反始以至崇德报恩等意思,他可有许多崇拜(例如四川有“川主庙”,祀开创 灌县水利工程的李冰父子之类)。不以拜天而止,不能称之曰拜天教;不以拜祖先而止 ,亦不是宗法社会的祖先教。它没有名称,更没有其教徒们的教会组织。不得已,只可 说为“伦理教”。因其教义,恰不外乎这伦理观念;而其教徒亦就是这些中国人民。正 未知是由此信仰而有此社会,抑或由此社会而有此信仰?总之,二者正相合相称。

五 此其重点果何在

中国人的神情,总是从容不迫。这自然是农业社会与工商业社会不同处。然而一个人在家里较之在团体组织中,亦是不同的。就在这宽松自然不甚经意的家人父子生活中,让人的情感发露流行。同时又以其为职业社会之故,在实际生活上使得这一家人相依为命 (后详),于是其情感更深相缠结。扩演之结果,伦理的社会就是重情谊的社会。反之,在中国社会处处见彼此相与之情者,在西洋社会却处处见出人与人相对之势。非唯人民与其政府相对,劳工与其业主相对,甚至夫妇两性亦且相对,然此自是两方文化成熟后 之情形;溯其来源,皆甚远。西方且另谈。中国之所以走上此路,盖不免有古圣人之一 种安排在内,非是由宗法社会自然演成。

这即是说:中国之以伦理组织社会,最初是有眼光的人看出人类真切美善的感情,发端在家庭,培养在家庭。他一面特为提掇出来,时时点醒给人——此即“孝弟”、“慈爱 ”、“友恭”等。一面则取义于家庭之结构,以制作社会之结构——此即所谓伦理。于此,我们必须指出:人在情感中,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中,却只知为我而顾不到对方。前者如:慈母每为儿女而忘身;孝子亦每为其亲而忘身。夫妇间、兄弟间、朋友间,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设想,念念以对方为重,而把自己放得很轻。所谓“因情而有义”之义,正从对方关系演来,不从自己立场出发。后者之例,则如人为口腹之欲,不免置鱼肉于刀俎;狎妓者不复顾及妇女人格,皆是。人间一切问题,莫不起自后者——为我而不顾人;而前者——因情而有义——实为人类社会凝聚和合之所托。古人看到此点,知道孝弟等肫厚的情感要提倡。更要者,就是把社会中的人各就其关系,排定其彼此之名分地位,而指明相互间应有之情与义,要他们时时顾名思义。主持风教者,则提挈其情,即所以督责其义。如古书所云:“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如是,社会自然巩固,一切事可循轨而行。此种安排提倡,似不出一人之手,亦非一时之功。举其代表人物,自是周公孔子。

伦理社会所贵者,一言以蔽之曰:尊重对方。何谓好父亲?常以儿子为重的,就是好父 亲。何谓好儿子?常以父亲为重的,就是好儿子。何谓好哥哥?常弟弟为重的,就是好哥哥。何谓好弟弟?常哥哥为重的,就是好弟弟。客人来了,能以客人为重的,就是好主 义。客人又能顾念到主人,不为自己打算而为主人打算,就是好客人。一切都这样。所谓伦理者无他义,就是要人认清楚人生相关系之理,而于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而已。

我旧著于此,曾说“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关系;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1)(见《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第86页,中华书局出版。)今见张东荪先生《理性与民主》一书第三章,论人性与人格,恰有同样的话:

在中国思想上,所有传统的态度总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总是把个人认做“依存者” (depending being),不是指其生存必须依靠于他人而言,乃是说其生活在世必须尽一 种责任,无异为了这个责任而生。

张先生还有一段话,足以印证上面我的说话:

我尝说,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又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chical system of families)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 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中略)在一个家庭中,不仅男女有别是出于生理,即长幼之分亦成于天然。用这种天然的区别来反映在社会的组织上,则社会便变由各种不同的人们配合而成的了。(见张著《理性与民主 》第8页)

此外则费孝通教授最近在伦敦经济学院,一篇《现代中国社会变迁之文化症结》讲演,向英国人以他们的 sportsmanship 比喻中国的社会结构,其意见亦足相印证。此不具 引。

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中国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然在西洋,则正好相反了。张先生书中,把西洋个人观念之渊源,从希腊文化、希伯来文化、罗马法等等说起,极有学术价值。但我们先不说那样远。我只指出它是近代产物,打从中古西洋人生之反动而来。谁都知道,西洋近代潮流主要在“个人之觉醒”。促使“个人之觉醒”者,有二:第一,是西洋中古基督教禁欲主义逼着它起反动,就爆发出来近代之欲望本位的人生;肯定了欲望,就肯定个人。第二,是西洋中古过强的集团生活逼着它起反动,反动起来的当然就是个人了。一面有欲望之抬头,一面个人又受不了那过分干涉;两面合起来,不是就产生人权自由之说了吗?近代以来,所谓“个人本位的社会”,即由这样对中古 革命而出现于世。在社会组织上是个人本位;到法律上,就形著为权利本位的法律。于是在中国弥天漫地是义务观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了。在中国几乎看不见有自己,在西洋恰是自己本位,或自我中心。——这真是很好的一种对映。

此其相异,于中西日常礼仪上即可看出。如西洋人宴客,自己坐在正中,客人反在他的两旁。尊贵的客人,近在左右手;其他客人便愈去愈远。宴后如或拍影,数十百人皆为自己作陪衬,亦复如是。中国则客来必请上座,自己在下面相陪,宴席之间,贵客高居上座离主人最远;其近在左右手者,不过是末座陪宾了。寻其意味,我则尊敬对方,谦卑自处;西洋则自我中心,示其亲昵。——这完全是两种精神。

权利一词,是近数十年之舶来品,译自英文 rights。论其字之本义,为“正当合理” ,与吾人之所尚初无不合。但有根本相异者,即它不出于对方之认许,或第三方面之一般公认,而是由自己说出。例如子女享受父母之教养供给,谁说不是应当的?但如子女 对父母说“这是我的权利”,“你应该养活我;你要给我相当教育费”——便大大不合中国味道。假如父母对子女说“我应当养活你们到长大”;“我应给你们相当教育”; ——这便合味道了。就是父母对子女而主张自己权利,亦一样不合。不过沿着自幼小教导子女而来的习惯,父母责子女以孝养,听着好像不如是之不顺耳而已。其他各种关系,一切准此可知。要之,各人尽自己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与,莫自己主张。这是中国伦理社会所准据之理念。而就在彼此各尽其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并没有漏掉,亦没有迟延。事实不改,而精神却变了。自第一次大战后,世界风气亦有许多转变,却总没有转变到如此。他们一种转变是:个人对于国家,当初只希望它不干涉者,此 时转而希望它能积极负责。于是许多国家的新宪法(1919年德宪为其代表),于人民消极 性权利之外,多规定些积极性权利,类如什么生存权、要工作权、受教育权等等。又一 种转变是:社会本位思想抬头了,国家要采干涉主义,加重人民的义务。于是新宪法又 添上:如何运用财产亦是人民的义务,如何受教育亦是人民的义务,如何工作亦是人民 的义务,乃至选举投票亦是人民的义务,国家得从而强制之。这两种转变,显然都是出 于一个趋势,就是国家这一团体愈来愈见重要。虽是一个趋势,而因为说话立场不同, 有时站在这面,有时站在那面,却不免矛盾起来。其所以起矛盾者,即为两面各自主张 其权利,而互以义务课于对方。若以我们伦理眼光来看,在国家一面,要把选举认为是 国民的权利而尊重之,而以实行公开选举为国家必践之义务。在国民一面,则承认国家 有权召集我们投票,承认投票是我们的义务而覆行之。其他准此推之,无不迎刃而解。 试问还有什么分歧,还有什么矛盾呢?但习惯于自我中心的西方人,则不会这样想这样 说。他或者就为个人设想,为个人说话———他若是个人本位主义者,便如此。他或者 就为国家设想,为国家说话——他若是团体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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