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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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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西。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第2节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

    理念——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

    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

    所以,。。

    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

    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

    受。

    补充 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

    观的缘故。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

    法律规定。

    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omnisdefinitioinjurecivilipericulosa〔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

…… 54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3

    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观念相符合而定。

    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

    的绝对必然性,在。。。。。

    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作为成果来。。。。。

    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

    必然的,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

    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

    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

…… 55

    4导  论

    事实①。。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

    法中最方便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接相关的②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

    必然性的形式,那末,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

    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 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

    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

    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

    ③

    第3节

    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④。。。,(一)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

    ①针对弗里斯而言。——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26节和第140节两节的附释。——译者③参阅《哲学全书》第15节(即《小逻辑》,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68页)。——译者④参阅本书第211节以下各节和附释。——译者

…… 56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5

    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

    学的指导原理。

    (二)从内容上说,这种法由于下列三端而取。。。

    得了实定要素:(1)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它的历史发展。。。。。

    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2)一个法。。。。。

    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

    种对象和事件的特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

    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而是理智的包摄;(3)

    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

    附释 如果把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跟实定法和法律相对立,哲学至少不能承认这些权威。暴力和暴政可能是实定法的一个要素,但这种情况对实定法说来不过是偶然的,与它的本质无关。在哪种情形下法必须是实定的,且到以后在第21—214节再说。

    这里只举出那几节所要详细研究的各种规定,以便指出哲学上的法的界限,并立即除去可能发生的看法甚或要求,似乎通过哲学上法的体系的阐述就会得出法典,即现实国家所需要的那种法典。

    自然法①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关于本节第一点所列举的实定法的历史要素,孟德

    ①关于自然法的朴素意义,参阅《哲学全书》,第502节。——译者

…… 57

    6导  论

    斯鸠曾经指出真正的历史观点和纯正的哲学立场①,这就是说,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

    对于各种法律规定在时间上的出现和发展加以考。。。。

    察,这是一种纯历史的研究。这种研究以及对这些法律。。。。。。

    规定的理智的结论加以承认(这种结论是从这些法律规定的既存法律关系的比较中得出)

    ,在各自领域中固然都有其功用和价值,但是与哲学上的考察无关,因为基于历史上原因的发展不得与出于概念的发展相混淆,而且历史的说明和论证也不得被扩展而成为具有自在自为地。。。。。

    有效的那种论证的意义。这项十分重要而应予坚持的区。。。

    别,同时也是十分明显的。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

    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

    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例如罗马私法。

    中的许多规定就是符合例如罗马父权②和罗马婚姻身分等制度而产生出来的。但是,即使有些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可是指出这些规定具有这种性质——这唯有通过概念才能做到——是一回事,叙述这些规定出现的历史情况或叙述使这些规定得以制定的那些情况、场

    ①参阅孟德斯鸠:《法意》,第1卷,第3章。——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80节附释和补充。——译者

…… 58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7

    合、需要和事件,是又一回事。这样地指出和(实用地)认识历史的近因或远因,通常叫做说明,或者宁愿。。

    叫做理解,人们以为为了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这样地。。。。

    指出历史上的东西,似乎已经做了有关的一切事情或有关的本质的事情,其实真正本质的东西即事物的概念,他们却完全没有谈到。人们也常常谈起罗马的和日耳曼的法律概念以及这个或那个法典中所规定的法律概念,但。。。。。。

    是他们所指的不是概念,而只是一般法律范畴,理智命。。

    题,基本原理、法律等等而已。

    忽视上列的区别,会产生观点的错乱,会使对这一问题的真实论证渐次转入依据各种情况的论证和从其本身毫无用处的前提来得出结论,如此等等;总之,这样会使完全相对的东西代替绝对的东西,外在的现象代替事物的本质。如果是历史的论证而把产自外部的和产自概念的混为一谈,那会无意中作出同本意相反的事。假如,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制度的产生是完全适宜的和必要的,因而做到了历史观点所要求的东西,那末,如果就把这种东西算作事物本身的普遍论证,将会发生相反的结果,这就是说,由于那种情况早已不存在,那种制度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例如,如果以为保存修道院是为了它具有移民垦荒的功绩,为了。。。

    它具有用教育和抄写等方法而保存了学问的功绩,并且又把这种功绩看做修道院继续存在的理由和使命,那末,根据同一理由所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修道院至少从这方面说就成为多余的和不适当的了。

…… 59

    8导  论

    由于某事件产生的历史意义、历史式的叙述和成为易于理解,跟有关同一事件的产生和事物的概念的那哲学观点,属于各不相同的领域,所以在这限度内双方可以保持互不关心的立场。但是,这两个立场即使在科学领域也未必经常保持着这种平静状态,因此我想举出一个与这种接触有关的例子。这一例子见于胡果先生所著。。

    《罗马法史教科书》中,它同时还可对上述的对立看法作。。。。。。。

    更详细的说明。胡果先生在那本书中(第5版,第53。。

    节)说:“西塞罗对哲学家们侧目而视,对十二表法却很。。。

    欣赏。“

    “但是哲学家法伏林处理十二表法与其后的许多。。。

    大哲学家处理实定法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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