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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西部生命 说法-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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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长达三年的艰难的马拉松式的诉讼也就开始了。
  新闻发布会后,《辽宁法制报》是第一家刊出张建伟《蝉蜕的翅膀》抄袭《西部生命》的消息的。而北京的报刊,只有《北京晨报》一家刊登出题为《刘元举告〈蝉蜕的翅膀〉抄袭 》的消息,其他报纸都没有刊登出来。后来有的记者给刘元举打来电话,言称文章写好了,因为是报社领导接到了上边的一个电话通知,明确指示不允许刊发刘元举告张建伟抄袭这个案件的消息, 一位富有正义感的某报社主任说,他们主编给他们报社中层干部开会时传达了上边的这个电话通知。
  刘元举刚从北京回来后,就陆续被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找去谈话,还经常接到电话,都是劝说他放弃这场官司,甚至还提到让他考虑考虑安定团结,使他在思想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好在众多的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开始对本案给予了关注,许多网友在网上对本案发表评论,谴责张建伟的抄袭剽窃行为,支持刘元举的维权行动。
    管辖权,一波三折
  法院立案后,一直没有消息。
  2001年2月5日,我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审判员向我送达了张建伟向法院提交的《移送管辖申请书》。张建伟提出:“贵院受理的刘元举与我的著作权纠纷,由于刘元举不知道我的户口和住所都在天津,误以为我在北京有住所,而实际上我在北京没有住所。我的住所在天津……与我身份证上的地址完全一样,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区法院进行审理。”同时,张建伟还附上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从其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上看,张建伟的住所地确实在天津,但这对本案的管辖并没有影响。为了搜集证据,为今后的诉讼作好准备,我又来到了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发现《蝉蜕的翅膀》一书仍在这里销售,于是我买了一本《蝉蜕的翅膀》并开据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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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2)
回到沈阳后,我把张建伟提出移送管辖申请的情况告知了刘元举,刘元举关切地问我,管辖地是否存在问题,我非常肯定地告诉他,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没有问题的,但按照诉讼程序要求,我们需要对张建伟的《移送管辖申请书》做出答辩意见,以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管辖权争议时,能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以确定本案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
  为了充分说明我们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伟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五份相关的证据:证据1《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后记,记述《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写作是“1999年4月30日子夜于北京西坝河”;证据2《蝉蜕的翅膀》一书的版权页,记载《蝉蜕的翅膀》一书是由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证据年6月3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篇消息,证明《蝉蜕的翅膀》一书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举行了首发式,张建伟在首发式上签名售书;证据年11月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获奖名单,证明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和刘元举的《西部生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被同台授奖;证据5。 2001年2月6日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开据的《蝉蜕的翅膀》一书的购书发票,证明《蝉蜕的翅膀》一书仍在北京销售。
  在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对张建伟移送管辖申请书的答辩意见》中,我指出:张建伟要求移送管辖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刘元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伟提起诉讼,并不是误以为张建伟在北京有住所,不管张建伟在北京是否有住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和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均在北京,所以我提出,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建伟关于移送管辖的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本案管辖权的审理,于2001年3月9日作出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为张建伟出版发行《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我们认为,这是一份严格依法办案的公正裁定书。
  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张建伟对这份《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当然,上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为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诉,对此我们无可非议。然而,这以后发生的事情却让我们无法理解和不能接受。
  2001年3月16日张建伟在《上诉书》中提出:“原审法院以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为由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不妥,作品的出版发行是出版单位负责,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没有对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提起诉讼,而是对上诉人本人提起诉讼,故以此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显然不妥,恳请从原告就被告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民事诉讼原则出发将本案移送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张建伟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上诉,我们做出了答辩。我在《答辩状》中提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建伟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张建伟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并指出:本案不仅被控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地在北京,而且该书完成于北京;在北京举行首发式;张建伟在北京签名售书;该书在北京获奖;该书现仍在北京销售。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作品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是客观的、正确的。我们在3月26日将《答辩状》提交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我认为,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管辖权纠纷,至于张建伟提出的原告就被告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因为按照我国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法律条文,而不能适用法律原则,所以这个问题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本不会有任何意义。
  

《西部生命》说法(3)
在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作出裁定期间,大约是在四月份的一天,刘元举电话告诉我,张建伟的律师给他来了一封信,说要与他和解。刘元举征求我的意见,我表示可以进行和解,这也是最终了结此案的一条途径。之后,我与张建伟的律师进行电话联系,定于4月下旬他同张建伟来沈阳进行和解的商谈。我又与刘元举讨论了和解方案,确定了和解的原则。张建伟的律师又来电话告诉我,由于他们工作忙,定于“五一”期间来,可从此便没有音信了。
  2001年5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作出了裁定,这也是本案的管辖权的终审裁定,但裁定的理由和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看着这份裁定,我半天说不出话来,如此简单的管辖权争议纠纷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审判水平低到如此程度,还是另有原因,不可思议。
  刘元举问我,真的要到天津去打官司?下一步我们该怎么办?是呀!该怎么办?是屈从于这份裁定,还是依法抗争?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这是一份终审裁定,本案必须被移送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惟一的司法救助途径就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人们常说的申诉。但申请再审是非常艰难的过程,对管辖权的再审申请,尤其是向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申请再审,在我的律师执业工作中还没有过,能不能被受理都很难说,更不要说胜诉了。可面对这样一份有法不依的裁定,我们也只能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司法救助途径惟一的路了。
  于是我义无反顾地为刘元举起草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1年7月1日曲颉陪着刘元举再一次到了北京,将《再审申请书》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此案没有一点消息,既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信息,也没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通知。正当我同刘元举商量如何去追问此案时,在2002年1月的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真是又惊又喜。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本案管辖权的再审申请,而且经过认真的审理,还支持了我们的再审请求,这也是我经历的第一件管辖权再审胜诉的案例,而且是胜在最高人民法院。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愧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确实作到了严格依法办案,使我们看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必将在各级审判机关得到贯彻落实。曲颉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谈到此事时,戏说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大红戳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大了许多,有小碗口粗壮,鲜红、鲜红,煞是喜人。”对于管辖权的再审,我们企盼了半年,终于有了公正的裁决。
  2002年3月1日,我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参加了对本案管辖权再审的询问,并陈述了对本案管辖权的意见。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高民再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法律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为案件管辖地,有利于查明侵权事实并及时处理该侵权行为。虽然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市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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